應附證件 |
1.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
2.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會勘紀錄
3.代理申辦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4.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
5.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畜牧場經營生產計畫書。
7.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一個月內有效)。
8.畜牧場位置圖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9.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10.位於頭城、員山、三星、南澳、蘇澳、大同區內之各項容許設施申請案件均應檢附1/25000行政區域圖,並標示申請基地座落位置範圍,含地號,以利環保單位套對是否位於本縣目前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
11-1.大面積開發(大於0.5公頃):檢附用排水計畫書。
11-2.中面積開發(小於0.5公頃,大於0.05公頃):檢附簡易用排水計畫書。
11-3.小面積開發(小於0.05公頃):免附用排水計畫書。
12.其餘審核進行時視申請人之情形請申請人補正之文件 |